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企图叫人顶替以逃避法律追究,而自己逃离事故现场,同时符合该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刑罚。一审法院虽认定其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但在量刑时却未适用这一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对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及二审出庭检察员就此提出的出庭意见予以支持。上诉人邓某甲上诉提出“其到案后如实主动交代了问题”,这一情节一审法院已予以考虑,二审不再予以支持。其提出“为伤者主动交付了110,000元医药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能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即打电话报警,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家属在案发后和相关保险公司已与被害人宋某某亲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蒋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蒋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某案发后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的家属在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刘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邹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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