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蔡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陈某某“危险驾驶”案、潘某某“酒驾”案的过程中,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尤其在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将陈某某“危险驾驶”案退回补充侦查之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去认真调查清楚事实真相,未能发现陈某某案原认定的事实已有重大变化,而继续移送审查起诉,并导致潘某某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被追究,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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