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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掩饰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掩饰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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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掩饰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掩饰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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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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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郑某某等盗窃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并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苹果手机随邓某某、郑某某、贺某某、徐某某盗窃案移送至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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