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本案属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犯罪较轻;被害人段某仁的近亲属要求不追究被告人曹某的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曹某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某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请求不追究被告人曹某的刑事责任,请求免除被告人曹某的刑事责任,该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阳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阳某甲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阳某壬的亲属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阳某甲被行政拘留的11日应在其被执行刑期中予以拆抵。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阳某甲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第二百七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康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与被害人康某丁近亲属及被害人康某戊、阳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康某丁近亲属及被害人康某戊、阳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康某丁近亲属及被害人康某戊、阳某某的谅解,被害人康某丁近亲属及被害人康某戊、阳某某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康某某的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康某某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康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康某某的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所提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康某某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速,遇到行人横过马路时,未注意观察和避让,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阳某某在交通肇事后能主动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阳某某因本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可依法折抵刑期。上诉人阳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宣告无罪。经查,证明上诉人阳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证据有上诉人的供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足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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