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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辩护人对该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江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造成原告人李某某、祝某红、祝某专、祝某平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赔偿。被害人祝某某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居住超过一年,且在城镇有正常的工作收入来源,又提供证人证言、调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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