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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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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经营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经营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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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非法经营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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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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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非法经营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非法经营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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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非法经营罪版)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非法经营罪版)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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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经营罪版)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经营罪版)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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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非法经营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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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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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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