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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