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史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8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别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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