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补充说明,违反程序且侵犯了上诉人诉权和救济权的辩护意见。经查,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的宝公交认字(2016)第0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于2016年10月27日直接送达给张某某本人,并告知其具有申请复核的权利,但张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再次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能就此认定宝泉岭农垦公安局交警大队违反程序,故张某某及辩护人提出该事故认定书的补充说明剥夺其复核权的辩护意见,与法无据,不予采纳。关于张某某及辩护人提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2017)1号不起诉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公诉机关以宝公交认字(2016)第0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补充说明将本案提起公诉系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侦查机关依法提取了相关物证及行车记录视频资料,调取了宝泉岭第三加油站监控视频等新证据后移送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张某某及辩护人的该意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洪义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洪义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抢救伤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洪义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洪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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