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德林无证驾驶车辆过失造成一人死亡并逃逸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德林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因受害人死亡,产生各项费用174307.5元(死亡赔偿金147300元),应由被告人何德林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医疗费、交通费,因未出示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按非农户籍计算死亡赔偿金,因受害人户籍写明农业户口,因此本院按农业户籍计算死亡赔偿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德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李某某、卢某某及其代理人提出“一审认定被害人系农业户口错误,应按照城镇户口赔偿标准计算”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李某甲户口性质属于农村户口,且并未在城市连续居住生活、工作满一年以上,应当按照农村人均年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故对上诉人李某某、卢某某及其代理人提出的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李某某、卢某某及其代理人提出“一审应认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母亲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被害人李某甲的母亲未满六十周岁,亦无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等疾病,且未提交李某甲的母亲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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