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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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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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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车主雇请的驾驶员,不是货物的联系人和承运人,其没有与车主共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主观故意,其帮助车主开车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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