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海某某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师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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