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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等三人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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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等三人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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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等三人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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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等三人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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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等三人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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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等三人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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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对于本案中扣押、冻结的50.38万元予以依法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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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对于本案中扣押、冻结的50.38万元予以依法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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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对于本案中扣押、冻结的50.38万元予以依法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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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对于本案中扣押、冻结的50.38万元予以依法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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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对于本案中扣押、冻结的50.38万元予以依法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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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等三人非法处置被查封的财产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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