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犯罪前科、且系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尚某某到案后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表示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尚某某主动前往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补缴全部税款,体现出其主观上愿意认罪、悔罪的态度,其补缴税款的行为挽回了国家税收损失,并未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损害,且其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认识不足,主观上违反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的意图并不明显,结合其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行为,依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教育、感化、挽救的要义,适度放宽对其打击力度更能符合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犯罪前科、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能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能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能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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