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洪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存在以下问题: 1、事实方面: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介绍秦某某、赵某某加入“中国**商”项目,洪某某是阿拉善左旗地区的组织者、领导者。阿拉善左旗地区共有20人分三级加入中国“中国**商”项目,报单领取“汝**银行司契单”,人数不够30人。洪某某本人及她的下线秦某某、赵某某都存在以“他人名义自己出资以达到扩充本人的下线数量以达到获取分红、提升层级等目的的行为”,这种以他人名义自己出资发展的“名义上的下线”能否纳入洪某某的下线数量之中存疑。 2、证据方面: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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