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对未经许可倒茬的蚕场内柞树予以砍伐,但其系受雇于雇主韩某某,其对未办理更新手续一事并不知情,没有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故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自家承包的林地内未按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树种采伐林木,非法采伐柳树18株,林木蓄积量为16.914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态度、危害后果,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所禁止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客观上未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不构成滥伐林木罪,胡某某向侦查机关做虚假证言对刘某某予以包庇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自家承包的林地内未按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树种采伐林木,非法采伐柳树18株,林木蓄积量为16.914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态度、危害后果,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对未经许可倒茬的蚕场内柞树予以砍伐,但其系受雇于雇主韩某某,其对未办理更新手续一事并不知情,没有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故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其本人亦为孕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乌兰浩特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所实施的滥伐林木行为系建设单位行为,其本人无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主客观不统一,故不构成滥伐林木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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