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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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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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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_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_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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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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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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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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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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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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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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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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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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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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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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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然内蒙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邱某某,但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车某甲,邱某某没有参与过该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其没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和实行行为,邱某某的行为达不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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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476296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全部支付了被害人苟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包某某劳动报酬,并获得了五名被害人的谅解。 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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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也未造成严重后果。被不起诉人于某甲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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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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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卓某某公安局对其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后,主动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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