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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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