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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王某1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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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杜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罪犯民事赔偿未履行,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某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德明审判员李英革审判员陈曦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书记员倪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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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至2016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丰 悦 审判员 李庆平 审判员 韩 楚 书记员:王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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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拨打急救电话并在原地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通过向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真诚悔罪,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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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元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元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元赔偿受害人邬某1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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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认罪,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具体损失评析如下:丧葬费30,996元予以维护;死亡赔偿金合计943,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4,300元(22,744元/年×25年÷2人)及死亡赔偿金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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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罪犯未履行民事赔偿,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德明审判员李英革审判员陈曦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倪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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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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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如女、刘珍、刘全、刘军撤回上诉。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4刑初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晓宏审判员张静然审判员刘磊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贺西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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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乌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乌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萨初荣贵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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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中心电话,在现场等待接受处理,并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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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海霞 审 判 员  徐景娥 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 书记员: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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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雪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雪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雪某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赶到现场对其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韩雪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同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雪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取得谅解等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韩雪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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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逃逸后再次回到案发现场准备接受处理,遇到调查事故民警后,能够主动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1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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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祁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祁某的刑期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2月9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边铁玲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张 伟 书记员:边雅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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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剩余刑期一年二个月十一天,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文海 审判员  王雪冰 审判员  李庆平 书记员: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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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并且一直未离开事故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本院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同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取得谅解等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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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1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结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高某1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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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供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崔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系初犯,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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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零六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2014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图审判员 杨久英审判员 孙向群 书记员: 刘冬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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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明确”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经查,本案被害人刘绪刚父母早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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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符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宝成逃离现场,系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芦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宝成的家属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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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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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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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付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积极救治被害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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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民事赔偿未履行,执行机关建议的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的刑期减去余刑(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宏楠 审判员  吴 波 审判员  萨茹拉 书记员: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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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八天,刑期至2015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八天,刑期至2015年9月2日止。 审判长:王雪冰审判员:李庆平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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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东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朝某、巴某2所持“被告人东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并超速行驶,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于不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且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故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害人案发时系中学在校生,属限制民事行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其日常出行不必然要求由监护人陪同,故对上诉人吴某所持“被害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夜间出行过马路应有成年人陪同,因此监护人应当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吴某、曹某与原审被告人东某某共同饮酒后,未阻止原审被告人东某某酒后驾车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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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孟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建议的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某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孟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建议的减刑幅度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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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吴某某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且超过规定行驶速度,与张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一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及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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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姚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姚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姚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会对其居住的社区安全、秩序和稳定带来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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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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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葛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量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被害人家属谅解,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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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在公安机关对其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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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赵某某;赵某某;顼粉连;李某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晓宏审判员 张静然审判员 刘磊 书记员: 李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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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管理秩序,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蔡某某死亡,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崔某某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崔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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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卫国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刁卫国在2016年9月26日至2018年7月26日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民事赔偿未履行,同意执行机关从严适用减刑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刁卫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政人民陪审员 李沫人民陪审员 赵忠慧 书记员: 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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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杨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在现场等侯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亲属及被害人路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已实际履行完结,得到了被害人李某某亲属及被害人路某某谅解,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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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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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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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国庆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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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罪犯白国庆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民事赔偿未履行,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国庆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宏楠 审判员  吴 波 审判员  景保华 书记员:敖田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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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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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天,刑期至2017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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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东犯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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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罪犯李某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三天,刑期至2014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文海 审判员  王雪冰 审判员  李庆平 书记员: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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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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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刑初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晓宏审判员张静然审判员刘磊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书记员达赖附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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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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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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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悬挂伪造号牌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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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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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主动报警且投案自首,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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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造成一人受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臧瑞清 书记员:游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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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1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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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图审判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韦青青 书记员: 尚明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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