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医护人员在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抽血时,使用了含有醇类的安尔碘消毒液对其皮肤进行消毒,违反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血样提取送检的程序性规定,导致重要证据存疑。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已无法重新提取和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医护人员在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抽血时,使用了含有醇类的安尔碘消毒液对其皮肤进行消毒,违反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血样提取送检的程序性规定,导致重要证据存疑。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已无法重新提取和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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