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中县人民法院自诉。 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