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转弯时未能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某上诉及辩护人辩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不当”的理由,经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内乡县公安局依法作出,且该认定书作出后,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均已经告知,姚某某并未对认定书提出异议,在一审时也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该上诉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某上诉及辩护人辩称:“有自首情节没有认定,量刑重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轩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确保行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及在路边停放的三轮摩托车、自行车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有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案发至庭审当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民事部分已赔偿。适用于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本院为依法维护良好的社会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文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学峰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确保行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案发至庭审当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民事部分已赔偿。适用于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本院为依法维护良好的社会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学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事故发生后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本院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祥群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常祥群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协助他人抢救受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肇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肇文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肇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河南省内乡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杨某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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