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谷某某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根据谷某某的伤残程度及审判实践中所掌握的原则,一审法院确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10000元是适当的。2016年度,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称应按每人每天30元计算,与有关规定不符,不能采纳。本案的鉴定费是为了查明谷某某因涉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一审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该项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综上所述,人寿财险安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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