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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河北旭晨晟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黄某、河北旭晨晟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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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曹卫霞曾于2012年给曹某某转账汇款20万元,曹某某虽然主张上述款项已经偿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曹某某应当偿还曹卫霞借款20万元。关于闫某某是否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曹某某与闫某某系夫妻关系,闫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曹某某与债权人曹卫霞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曹某某个人债务,故,案涉借款应按曹某某与闫某某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审法院判令闫某某与曹某某共同偿还案涉借款并无不当。关于曹卫霞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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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李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孙某某、李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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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借款本金的问题。赵某某辩称2015年10月8日(8700元)、2016年6月10日(6200元)、2016年7月6日(3100元)出具的三份借条均是针对拖欠的借款利息所写的,白银广未实际给付借款本金。对于这三笔借款,白银广没有提供给付借款本金的凭证,不能证明三笔借款确已实际发生。故赵某某提出上述三笔借款(2015年10月8日8700元、2016年6月10日6200元、2016年7月6日3100元)不应计入借款本金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赵某某辩称张春玉曾代替其偿还白银广借款2万元,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张春玉对此事实当庭予以否认。故,本院对于赵某某提出在借款本金中扣除2万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借款利息问题。白银广与赵某某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白银广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诉求不应被支持。但赵某某在2015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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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来、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王东来一审提供的农业银行取款凭条和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可以认定孟某某于2014年8月10日从王亚南农业银行卡取款3万元,并于当日存入自己银行卡27000元的事实。但王亚南向王东来夫妇借款是在与孟某某结婚之前,用途为办驾校租车。即使如王东来所说,王亚南退还租车所得款项后,又用该笔款项购买了轿车,后又卖掉轿车得款3万元,孟某某2014年8月10日从王亚南银行卡支取的3万元即为该笔款项,则该笔款项也早已转化为王亚南与孟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诉讼中解决。王亚南婚前所借王东来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应当由其个人偿还。关于王东来主张的9714元,一审法院在(2015)冀民一初字第1849号孟某某、王亚南离婚纠纷一案中,已经认定为王亚南与孟某某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王东来要求孟某某偿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王东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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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殷广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二审中的争议在于宋某某向殷广义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殷广义2007年9月13日出具的欠条注明“11月底还清”,按照通常理解,还款期限应为2007年11月底。即使殷广义于2009年曾经偿还过宋某某2000元,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但至2019年5月27日宋某某提起本案诉讼时,早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宋某某二审提供的通话详单显示的时间是在2019年4月份和6月份,本案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该两份详单只能证明其曾经与殷广义通电话,不能证明通话内容,更不能证明殷广义同意履行还款义务,而电话录音是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形成,上述证据均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宋某某关于其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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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殷广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二审中的争议在于宋某某向殷广义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殷广义2007年9月13日出具的欠条注明“11月底还清”,按照通常理解,还款期限应为2007年11月底。即使殷广义于2009年曾经偿还过宋某某2000元,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但至2019年5月27日宋某某提起本案诉讼时,早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宋某某二审提供的通话详单显示的时间是在2019年4月份和6月份,本案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该两份详单只能证明其曾经与殷广义通电话,不能证明通话内容,更不能证明殷广义同意履行还款义务,而电话录音是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形成,上述证据均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宋某某关于其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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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殷广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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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二审中的争议在于宋某某向殷广义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殷广义2007年9月13日出具的欠条注明“11月底还清”,按照通常理解,还款期限应为2007年11月底。即使殷广义于2009年曾经偿还过宋某某2000元,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但至2019年5月27日宋某某提起本案诉讼时,早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宋某某二审提供的通话详单显示的时间是在2019年4月份和6月份,本案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该两份详单只能证明其曾经与殷广义通电话,不能证明通话内容,更不能证明殷广义同意履行还款义务,而电话录音是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形成,上述证据均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宋某某关于其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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