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田某某、范计稳、张东霞、田浩冉、田浩萌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应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支付标准进行规定。据此,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田一贵生前系衡水市冀州区西王镇第三小学教师,其主要的收入来源地为城镇,故其有关的损害赔偿费用应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妥,应予以维持。上诉人中华联合衡水中心支公司主张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受害人是否构成工伤,并不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故,上诉人太平洋保险上诉请求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薛某某在冀州市曲富木业公司工作,每月工资在5200元左右,一审审理时被上诉人薛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单位出具的工资表,银行交易记录,以及一审法院到该公司对其收入进行的调查情况,以上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上诉人薛某某的实际收入,一审法院按照近几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合法有据。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被上诉人薛某某在一审诉讼中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评定,该结论客观公正,上诉人太平洋保险仅以时间过长提出异议,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驳,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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