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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抗诉机关提出“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刑罚不当”的抗诉意见。经查,原审法院依据原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原审被告人刘成某量刑,并无不当。故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 希 审判员 李 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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