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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兴隆县公安局依法收缴,上缴财政。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