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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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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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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麻某某故意伤害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麻某某故意伤害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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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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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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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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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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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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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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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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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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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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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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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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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故意伤害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故意伤害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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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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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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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颉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颉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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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已赔偿且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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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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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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