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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寻衅滋事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寻衅滋事案)_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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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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