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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程序和条件。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晓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嵇春宁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 书记员:唐庆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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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丁某某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所在的银川市东方嘉业保洁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丁某某表示谅解,对被告人丁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交通运输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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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麦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麦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麦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苏麦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苏麦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麦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麦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交通运输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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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上诉人张某某提出的其系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情节均已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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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苏某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交通运输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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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并协助抢救伤者,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系自首,对被告人杨某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甲亲属的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王某甲的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杨某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及人民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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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闫某某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及赔偿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孙锋 书记员: 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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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马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拨打报警电话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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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保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保某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及赔偿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审判员 孙锋 书记员: 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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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贾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应从严掌握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某某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宁萍审判员 徐开前审判员 王文花 书记员: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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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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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邵某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及赔偿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孙锋 书记员: 刘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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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6)宁0181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杨巧玲 代理审判员  李鹏程 书记员:刘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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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柳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孙小某(曾某某孙某某)、邵国强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柳某某、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柳某某、曹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柳某某、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柳某某、曹某某撤回上诉。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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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对被告人杜某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对被告人杜某酌情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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