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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此案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 重 审判员 顾立宏 审判员 李文杰 书记员: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