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未造成交通事故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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