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梁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梁某乙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且两名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陈某某系同一工地上的工友关系,为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拟对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梁某乙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中途参与殴打被害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取得谅解,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情节轻微,而且认罪认罚,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韦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中途参与殴打被害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取得谅解,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情节轻微,而且认罪认罚,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而且认罪认罚,本案因家庭矛盾纠纷引起,双方已经达成谅解协议,要求不再追究其过错和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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