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乌兰浩特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所实施的滥伐林木行为系建设单位行为,其本人无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主客观不统一,故不构成滥伐林木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