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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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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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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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