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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第二十五中学与单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单某某系上诉人鹤岗市第二十五中学退休职工,虽然被上诉人单某某于退休前未进行职业病检查,但在其退休后经工伤认定及本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被确诊为职业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九条  的规定,明确确定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故上诉人鹤岗市第二十五中学应给付上诉人单某某相关工伤待遇,上诉人鹤岗市第二十五中学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法律依据不足,其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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