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XX无视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XX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辩护人吴XX提出被告人XX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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