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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古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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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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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已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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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某甲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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