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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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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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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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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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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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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覃海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海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化名:覃某乙),男,1974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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