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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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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缴退了全部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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