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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周某某等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周某某等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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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沈某某等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沈某某等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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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周某某等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周某某等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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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鄢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鄢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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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周某某等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周某某等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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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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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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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周某某等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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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周某某等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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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农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赃物已追缴返还给被害人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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