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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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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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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但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双方当事人和解,且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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