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少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少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14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82年**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少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少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15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75年**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但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双方当事人和解,且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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