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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永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低,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永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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