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对被告人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属坦白,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十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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