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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谢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谢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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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钟某某)(公开版)_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钟某某)(公开版)_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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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大某)(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大某)(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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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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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丁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丁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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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叶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叶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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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邹某)(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邹某)(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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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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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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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江东北)(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江东北)(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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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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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曾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红砖一块,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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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肖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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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新生)(公开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对陈某甲判处刑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二根木棍予以没收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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