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民事赔偿已全部到位,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宋某某电话报案至兴国县公安局,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钟某某犯罪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钟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获得了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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