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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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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诈骗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诈骗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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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诈骗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诈骗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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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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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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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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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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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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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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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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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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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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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诈骗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诈骗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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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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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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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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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案发后,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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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期间申某某因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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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诈骗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通过电信网络方式实施诈骗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诈骗罪。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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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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