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但被盗手机已经退还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又属于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本人罪行,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2019年10月21日,定兴县公安局将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燕某某。 2020年1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联系受害方并赔偿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理;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其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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