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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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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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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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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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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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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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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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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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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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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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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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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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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付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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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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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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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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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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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池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池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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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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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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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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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晨光)(公开版)_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晨光)(公开版)_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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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_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_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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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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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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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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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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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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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候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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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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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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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本人罪行,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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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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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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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l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查无违法犯罪记录,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的起因是孩子的探视问题,经调解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同意执行,双方的矛盾得到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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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属于亲属之间偶发的矛盾冲突,案发后张某某如实供述,案发后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由定兴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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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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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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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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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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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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